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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尊重版权 保护版权——普法视频带你重返“庭审现场”发布日期:2024-04-26 21:05:14 浏览次数:

  天博综合4月23日上午,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2024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普洱法院202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情况,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宁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思茅区某某餐具消毒服务配送中心、思茅区某某餐饮经营部,第三人万某某、解某某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入选。

  云南十八怪”系列漫画美术作品是李某某基于对云南人文风貌、自然风光、民族风情的理解、总结和提炼,运用形象有趣的漫画人物形象,釆用黑色粗线条勾勒轮廓填充以简单明艳色彩的绘画方式,并配合以精炼诙谐的文字说明,共同体现出原告对云南的历史文化、地域特点、有审美意义上的独创性表达,是原告独特审美观点和艺术创作的个性化展现,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2020 年 9 月 17 日,云南省版权局对李某某所创作的《云南十八怪系列漫画》作品第一怪至第十八怪给予登记。李某某发现彭某某餐饮在无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在其所经营的餐厅用套装浅盘、碗以及杯子上使用了“云南第二怪”、云南第六怪”、“云南第十一怪”的图样及字样。消毒包装上印制有某某配送中心的企业信息,彭某某餐饮、某某配送中心将大量印制有案涉美术作品的餐具流通于公共环境内,侵害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李某某遂诉讼主张二被告停止侵权,共同承担 8000 元的侵权损害赔偿。

  宁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某配送中心及彭某某餐饮关于其并无侵权的主观意识,其已经通过合同关系取得李某某的授权许可使用,属于善意使用、合法使用、合理使用,以及本案适用著作权中的发行权依法具有“首次销售用尽原则”的答辩主张,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在合同约定专有使用权许可的情形下,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尚需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合同既未约定被许可人有权许可第三人使用,也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多次、大量向案外人订制购买印有案涉作品的陶瓷制品餐具,并将餐具采用透明包装提供给他人流通于市场,流于公共环境,侵犯了他人享有案涉作品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故综合考虑案涉美术作品的类型、创作难度、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因素,酌定由某某配送中心和彭某某餐饮赔偿一定经济损失。

  本案系未经他人同意或未与他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非法使用他人著作权的案件,法院聚焦繁杂的案件事实经过,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深入分析,对何种情形能够被认定为获他人许可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对本案进行综合认定,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同时能够示范引领市场主体依法、规范、诚信经营从业,具有良好的司法示范效应。

  原标题:《【知识产权宣传周】尊重版权 保护版权——普法视频带你重返“庭审现场”》